寧夏財會監督“十不準”工作紀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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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不準在監督過程中發表與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,以及中央和自治區的決策部署相違背的言論;
二、不準由被監督人或者被監督人利害關系人支付或者補貼伙食費、住宿費、交通費、電話費等費用;
三、不準接受被監督人或者被監督人利害關系人的禮金、禮品、消費卡、紀念品、有價證券、移動支付紅包、虛擬貨幣、支付憑證等;
四、不準參加被監督人或者被監督人利害關系人組織的宴請、旅游、健身和娛樂等活動;
五、不準利用監督職權或者工作便利等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;
六、不準向被監督人提出與監督工作無關的要求;
七、不準在非工作場合接待被監督人、被監督人利害關系人,以及被監督人或者被監督人利害關系人的工作人員;
八、不準隱瞞、包庇被監督人的違法、違規問題,或者利用監督職權刁難、打擊、報復被監督人;
九、未經財政部門批準,不準對外公開發布或者泄露、透露工作信息;
十、不準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理、處罰,或者擅自改變行政處理、處罰的種類、幅度。